(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薄;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纳税人应于书立、领受上述凭证时,根据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税票。
(三)印花税适用的税目税率表。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2、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