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份共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共同共有全部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即结合上面,按份共有抵押全部财产需三分之二以上,设立自己所占比例的抵押权无需其他人同意。共同共有人需全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