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服务于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包括以下几种: (一)进口押汇。 (二)限额内透支。 (三)进口代付。是指开证行根据与国外银行(多为其海外
分支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到单位凭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放单,电告国外银行付款。开证申请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 (四)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规定
汇票为远期,开证/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贴现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的
融资方式。 (五)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后,委托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 (六)出口保理押汇。是指出口商在获得进口保理商信用额度后,发货并将发票及相关单据提交出口保理商(银行)代其收款时,银行以预
付款方式为其提供不超过80%发票金额的融资方式。 (七)进口托收押汇。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九条 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