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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批捕决定不服

对检察院批捕决定不服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2-19 18:13:12 已帮助29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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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不服怎么办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执行。

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调查结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案件到检察院之后,检察院进行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制作逮捕决定书,这个时效是七天,从拿到案件的时候开始计算。公安机关拿到逮捕证后,排出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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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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