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具备上述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因一方实施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婚姻双方没有离婚,即使一方存在上述法定过错行为,另一方也不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另一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三)需另一方无过错。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四)无过错方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五)法定过错行为与双方离婚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双方离婚是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则无过错方可提出损害赔偿,如果双方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则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离婚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惩罚离婚过错方的一种制度。当事人要求离婚赔偿的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才行,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而实际主张赔偿的时候,也要区分清楚一般的过错行为和《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过错情形,只有在后者的情况下,要求过错方做出赔偿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