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
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
故意伤害致一人
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
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
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
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
婚姻家庭、邻里
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
被害人的过错引发
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以上就是安徽省高院审理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的相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