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强制措施专题 > 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对犯罪嫌疑人换押所需要的时间得取决于换押的原因,地点等综合性的分析,类似于有些改变管辖权刑事案件,肯定也要更换羁押场所的。不过,如果就是从本地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到公安机关的话,对犯罪嫌疑人的换押有可能24个小时之内就能完成。




最新修订:2024-03-0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包同贺律师

帮助人数: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