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被
拆迁人所签订的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开发商违背协议,属于
合同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
违约责任。
开发商违约将
拆迁安置房另售第三人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优先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协议;也能请求
解除协议,要求开发商
赔偿全部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
调换形式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
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