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责任和
侵权责任常常并存。当
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使他人受损害时,构成
侵权行为,而当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受利益的,则构成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对
受害人而言,就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时,
当事人可以选择对其更为有利的方式
行使权利,弥补损失。当事人行使其中一项请求权足以弥补损失时,其他请求权就归于消灭,如果不足以弥补,权利人仍然可以行使其他请求权。法律上赋予当事人两种请求权的选择权具有重要意义。以
侵权为基础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填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而以不当得利为基础主张返还财产请求权,其目的在于返还行为人所受的利益,在效果上也能起到填补损失的目的。 当事人在行使选择权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的所受损失的大小及行使请求权的目的,正确地进行选择。如当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而行为人所受利益多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或受害人对损失无法确定而行为人受益又十分明显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财产请求权对受害人来说更为有利。(编辑:梁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