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有了解生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的权利。 本单位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可能导致生产
安全事故或者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如实、全面地告知劳动者。 2、劳动者有权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用人单位有义务将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告知劳动者。 3、劳动者有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劳动者的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