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
扶养义务的、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何谓近亲属,《解释》虽未规定,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作了解释。“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姐。第三,
赔偿权利主体限于与受害人有法定
扶养关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在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如何界定被涪饥帝渴郜韭佃血顶摩扶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了“实际
抚养人”的模式。将
被扶养人界定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这种模式的缺陷是将导致那些在受害
人死亡或者残疾前享有法定被扶养权利的人,因受害人没有实际履行该义务而被排除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外,显然不合理。《解释》采取了“法定抚养人”的模式,重新将被扶养人界定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
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样,无论受害人在死亡或者残疾前是否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都不影响那些依法享有被扶养权利的人获得
抚养费的权利。这种模式明显符合
公平原则,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