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强制措施专题 > 变更 羁押期限

变更 羁押期限

变更 羁押期限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3-02 12:31:16 已帮助1602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对犯罪嫌疑人换押所需要的时间得取决于换押的原因,地点等综合性的分析,类似于有些改变管辖权刑事案件,肯定也要更换羁押场所的。不过,如果就是从本地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到公安机关的话,对犯罪嫌疑人的换押有可能24个小时之内就能完成。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最新 最热
全部
包同贺律师

帮助人数: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