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被告方提出的证据是否成立,足以得出无罪的结论;特别是该证据是否足以推翻或否定原告的证据。
2、被告方的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可信度都会是重点。
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反之就是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就能对其定罪量刑。所以,你做无罪辩护,不能只凭无嫌疑人口供作为依据,还要通过案件的证据链条是否完备、充分上考虑。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有罪的,可以考虑无罪辩护;现有证据充分的,考虑有罪辩护。
4、在被告人不认罪时,辩护人不应作有罪辩护,只能作无罪辩护;
5、如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理由不成立,或者辩护人在阅卷后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非常扎实,有罪证据确凿,认为被告没有如实向辩护人陈述案件事实,可以依法拒绝辩护。不能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作有罪辩护。
6、法理上辩护人不能指控被告人。
7、按照刑事诉讼法理论,我国的刑事诉讼由原来的纠问式诉讼转变为对抗式诉讼,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提出有罪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对证据质证,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法院居中裁判,确认证据效力、确认是否有罪、衡量罪行轻重。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不能指控被告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