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名称演变
1、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
2、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3、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4、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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