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不得威胁、引诱
证人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
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其接受委托的情况。根据《解释》第46条,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
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
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3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3)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
犯罪现场、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避免对不必要的案件进行侦查和
审查起诉,节约司法资源。 (4)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但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保密。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6)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秩序。 (7)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
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8)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
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