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
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
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
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
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
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