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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继承法

北京农村拆迁继承法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2024-02-19 11:33:23 已帮助34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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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北京农村拆迁继承法相关规定的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2009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继承农村房屋取得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等有关问题》复函(京国土法函(2009)1551号)中对此进行了规定,复函称“根据1995年5月1日施行的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据此,当事人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屋,其继承人可依法对宅基地继续使用的人员范围,包括了被继承人中非农业户口的成员”。可见,继承人可以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续使用,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及安置资格也可以被继承、被分割。但上述复函不能被理解为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的肯定,而只能确认继承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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