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
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
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
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
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
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
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