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费用仅上诉的那部分财产价值交纳。 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
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
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
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
当事人提出案-件
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