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
北京市民政局
离婚程序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的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提交下列6项证件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或
户籍证明)。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已婚或有配偶),属
集体户口,提供本人页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
复印件。 2、双方的有效居民
身份证(或有效
临时身份证) 身份证与户口簿、
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 3、双方的结婚证。(结婚证丢失应当出具原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丢失的情况作说明)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应将婚后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及
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登记时签字。 5、男女各两张单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证件照片。 6、缴纳9元等级证书工本费。 注: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证明上注明部队驻军地址),证件与证明应有隶属关系。 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原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一致的实际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