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
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
退休的,提供
退休证明; (五)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
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
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
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
迁移证明; (九)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
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
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