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
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
管辖权的
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三)、
当事人持有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
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