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续签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二款,如果鉴定为6级以上的
工伤,如果本人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续订
劳动合同。 第三、四款至法定权力期限结束时,
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法定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第五款要求单位续签,或可办理提前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