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中,为了促使
债务人履行
债务,确保
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能得以实现,要求
借款人为借款提供
担保。根据现有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一般选用
抵押、
质押两种
担保方式。 根据我国《
担保法》(自废止)第52条规定:“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
抵押物灭失而灭失。”,第74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第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质权只因抵押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只因抵押物、质物的灭失而消失。在我国现行
物权法律(自废止)规范中,并无其他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的规定。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期间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自废止)定原则及我国法律,因而是无效的。 《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