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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权与放映权、广播权

1、播放权,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它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组织的权利。


2、《伯尔尼公约》授予作者三项播放权利:


(1)无线广播权,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的广播权;


(2)有线广播权,即通过电缆等设备以有线方式公开广播作品的权利;


(3)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


3、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播放权的具体内容。实施条例将播放权解释为“通过无限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行为,内涵过窄,未包括“以收音机,电视机等机械设备公开传播作品“。《著作权法修正案》则扩大了播放权的外延,将其规定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播送作品,以及通过收音机、电视机等设备公开传送作品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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