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何保管本文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何保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被查封的财产,
执行员可以指定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扣押的财产,人
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
申请执行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
担保物权人占有的
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
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二、滥用
财产保全权利有何危害浪费司法资源。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法院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加大调解难度。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导致
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人自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
债务人让步,给法院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不利于
纠纷的有效化解。损害司法权威。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而法院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小于查封标的,致使债务人对法院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侵害对方利益。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一般会影响到债务人的生产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
债务企业因此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
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