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8、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9、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
10、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11、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