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省平工资的300%(15130元)和40%(元)执行。
(2)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省平工资的40%(元)、60%(3026元)、80%(4034元)和100%(5043元)执行。
(1)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市平工资的300%(14370元)和60%(2874元)执行。
(2)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市平工资的80%(3832元)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市平工资(479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