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方面的要求。执法程序是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一个大问题,究其原因,是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所致,近些年虽有改观,但也并没有达到“实体程序并重”的地步。随着对公权力规制的加强,程序违法已经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违反法定程序也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情形。如果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未遵守,则构成程序违法,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将判决认定程序违法,或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才会发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机关来实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要是出现了《行政强制法》第39条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都是会导致执行中止。另外有一点是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这点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不太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