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执行申请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均表述有“
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内容,说明在立法层面上是认可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执
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
民事权利,应赋予其较大的支配度,既然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当然可以允许其撤回申请,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实务中,常常将撤回执行申请与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申请人撤销申请”混同,两者显然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 (1)撤回是收回之意;撤销是取消之意,即取回消灭,两者在字面理解上有较大差异。 (2)在民事诉讼法未对撤回执行申请及其法律效果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审判程序关于撤回
起诉的规定办理。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执行终结,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情况,
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执行利益一时难实现或存在其他执行风险、与
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权利人会提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保留再申请的权利,这也符合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
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