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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即使是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也可认定为自首。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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