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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
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