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仲裁的
诉讼时效是一年,但是: 人
民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
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
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
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
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
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