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直延续到退休终止),退出劳动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8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三、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按照鉴定的生活障碍程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50%按月支付护理费;
五、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按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六、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当时领取的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计算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有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