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出嫁女”通俗的讲就是指农村已婚嫁出去的妇女,又称“农嫁女”、“外嫁女”。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是不能参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以后甚至都不能继承其娘家父母的遗产。这样的传统的婚嫁观念还牢牢占据着许多农民的头脑,因此现实中也是极大损害了“出嫁女”的平等权益。
而实际上,广义的“出嫁女”范围还应当包括:
1、嫁外村或城镇但不迁出户口的妇女;
2、外村嫁入本村且户口也迁入的妇女;
3、嫁出去后为分红又迁回原籍的妇女;
4、嫁出后没有生活来源又迁回原籍的妇女;
5、嫁出去后没有迁出户口就离婚的妇女;
6、迁回原籍的离婚妇女;
7、再婚“嫁入女”;
8、离婚后迁回娘家的妇女;
9、与“出嫁女”相关的人员,如嫁入本村的妇女所带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出嫁女”的计划内、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嫁女”的丈夫等。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出现较多的是嫁出去后为分红迁回原籍(包含“出嫁女”本人或全家)、离婚后迁回娘家及将与前夫所生子女户籍一起迁入的情况。
分配征地补偿款是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的,能否参与到分配中来,也是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家庭户籍的情况来确定,户籍中有的人,可以参与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否则是不可以的。参与分配补偿款的任何一方都要严格遵守分配的原则,确保分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