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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使用权抵押担保

车库使用权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2-28 07:08:19 已帮助17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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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土地使用权属于业主

小区物业出售后的情况又如何呢?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这里,首先适用七十三条:地下车库首先不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范畴,也不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领地。


其次适用七十四条第一款:本条有些歧义,本人理解,开发商建地下车库,不是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而是完全用来满足业主需要的,这个没有任何歧义和异议。问题在于,现在争论关键和焦点在于,是开发商有偿满足还是无偿满足业主对车库需求的问题,所以此款于本案没有任何意义。再次适用七十四条第二款:地下车库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在开发商和业主之间按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不受强制不受胁迫,以约定的方式达成一致来处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这个就是本案的焦点,也是纠纷的原因——业主与开发商无法达成约定,所以业主起诉至法院,请法院裁判:地下车库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和)平时归谁所有。再再次,我们适用七十四条地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里开发商确实是利用属于“其他场所”范畴的业主共有的商品房下面的地基地面而修建的车库。但是是在地下不是在地上,所以没有侵占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开发商建的车库上面浇筑有水泥地面,没有占用业主的其他场所。所以我们也不能因此认定地下车库属业主。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小区房屋出售之前,车库的所有权是属于开发商的,但是在房屋出售给业主之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并不能确定属于业主,但是使用权是属于业主的。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清楚的,小编建议可以在当地找个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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