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
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
原始取得与
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1、因子女
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