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责任保险范围是怎样的《医疗责任
保险条款》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
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
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
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
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
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一)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
医疗费用支出;(二)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
误工费、
交通费、住宿费、
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三)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述(一)、(二)、(三)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
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
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二、医疗责任保险的免除《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
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
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