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工程暂按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安置,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安置用地,或根据被拆迁居民意愿,再另行选择。
(二)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1.办理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原则上实行建筑物重置给予货币一次性补偿。按不同种类结构确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未办理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要求时间内腾空或自行拆除者按相应种类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但不予考虑安置补偿。房屋建筑物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件4。
2.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户主按期自行拆除,否则,作无主处理。
3.奖励办法。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的,按征收建筑面积250元/ m2给予奖励。
4.房屋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办法。住宅房屋搬迁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一次3元/m2的标准进行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元/m2计算,临时安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经营性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经营性房屋,按附件2给予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厂房、仓储用房用公建)
拆迁补偿非住宅房屋按附件2补偿。
(五)附属物补偿
附属物包括风楼、阁楼、水井、围墙、猪舍、地面附属物等以及房屋结构外的浴室、厕所等。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池塘用地按其他农用地补偿,养殖池内鱼苗每亩补偿500元。
(六)厂房设施搬迁补偿
厂房搬迁补偿按拆迁面积一次性补助4元/m2。机械设备按300元/台(小型)、500元/台(中型)、800元/台(大型)给予搬迁补偿,对不能搬迁的大型生产设备机座(如石料锯台),按小型机座500元/座、中型机座1000元/座、大型机座1500元/座给予补偿。
(七)对拆迁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对拆迁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按拆迁用地面积60元/m2的标准补偿三通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