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根据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对此种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还包括: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发生上述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而是缺席判决。
以上就是当事人民事诉讼申诉撤诉的主要条件,一般情况下除了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撤诉,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法院皆可按撤诉处理。所以当事人在提起申诉前最好做好充分的准备,不要提起申诉在撤诉,增加法院的工作量。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律师365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