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认为认定错误的,可以自行纠正。但因为人社局已经作出行政决定,
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不能撤回申请,不服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
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