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监护人资格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
暴力伤害
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
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
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
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
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属实的,应当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