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无
管辖权的; (二)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五)对方
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
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