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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异同

相同点: 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二、不同点: 1、目的不同代位: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构成要件不同代位;只需具备客观要件: ①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③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1) 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须为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受益人 (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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