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涉及人情方面的问题,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范畴,相关部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应给予完善,可判决
离婚前与孩子长时间生活居住,并承担过
抚养义务的
近亲属有部分
探望权。 尽管《
婚姻法》确实没有规定其他的近亲属享有探望权,可是,在
民法中,只有
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主义。而在民法的其他部门,不存在权利法定的问题,就是说,在
债权法、
人格权法、身份
权法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
基本原则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习惯的,都可以认定为是权利,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中,说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就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没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人性和情理,违背民事习惯。 我国的
婚姻家庭问题,都是按《婚姻法》来解决的,婚姻法关于
离婚后的子女
探视问题,只规定到父母一层,存在漏洞。因为祖父母并非直接血亲关系。但是从感情和亲情上来说,孩子和祖父母不应该被隔离,祖父母对孩子的爱,有利于孩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