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婚姻关系成立起,即
领结婚证。 婚姻效力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 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
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禁止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
家庭成员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