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
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
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
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以上是关于江苏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的相关内容,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