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一)
强制措施期限1、
传唤、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二)
侦查羁押期限1、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三)
审查起诉期限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
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
被害人对不
起诉决定的
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
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三)审判期限1、普通程序
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3、
二审上诉、
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