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
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
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
情节严重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