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独创性
著作权的相关内容如下。独创性本身并不只是
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从独创性的一般含义出发,它具有两种基本含义:第一个是,维持古典内涵的一面,即与以前出现的东西相关。第二个是,独创性与“新的”相连,而“新的”通常被描述为“新的”发明,或者“原创的”思想,或者是以前从来没有的创造性计划。独创性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以前知识基础上建构或者增加一些“新的”东西;二是打破以前的理解而形成新的观点。 在著作权法中,独创性具有独特的含义。从历史的角度看,在西方著作权思想的发展中,独创性概念的出现是一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有学者还考察了文学理论中罗马作者身份与独创性的问题,认为在文学理论中罗马作者身份的出现与18世纪英国著作权法的出现是相关的。在废除了审查制度后,英国的出版商和文具商公司开始重视作为作者权的著作权概念。然而,在英国文学批评中罗马作者的出现与法律对于独创性概念的确认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18世纪中期罗马作者身份的出现与洛克的理论有关。在19世纪和20世纪罗马作者身份的概念进入了美国法。